保障安全無虞 新北禁浮具海釣非禁止釣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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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第15條規定: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」。生命權至高無上,保障人民之生命免於遭受侵害與威脅,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,預防人民意外死亡,從生命權保障的角度出發,政府應更積極為之。自104年起至109年間,本市因海釣而喪命者,高達29人,政府實不得以無法可管,推卸此一責任。
新北市並非禁止釣魚,而是希望民眾可以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進行釣魚活動。基於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,多年來雖然中央無相關法規規定,但新北市政府基於地方政府權限,早已以「水域遊憩管理辦法」執法,同仁均積極落實,保障從事釣魚活動民眾之生命、財產安全。但中央卻突然告知新北市政府不得以公告管制,然迄今猶未告知該以何法規規範。
台灣四面環海,海上釣魚早已是許多縣市民眾共同的休閒活動之一,新北市有145公里的海岸線,民眾冒險利用保麗龍拼裝而成的「浮具」出海,操控既不易,危險性亦極大,然極為遺憾,至今猶無全國一致的中央法令可作為執法或取締之依據。承前,新北市政府業已依「水域遊憩管理辦法」,嚴格限制民眾搭乘此類危險性極高,毫無保障的浮具出海釣魚,此乃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、安全之職責,更讓第一線執法同仁,在面對民眾的危險行為時有法可循,強烈建議中央政府於保障人民生命、財產權的天職下,勿怠於立法,應積極正視此一問題,儘速制定全國統一規範,讓各地方政府有明確的法規遵循。
最後更新日期:2021/05/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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