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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申請作業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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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4-03-06

發佈日期:2024-03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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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

一、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2年8月17日發布「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」後,為利申請者瞭解本辦法申請、審查及申復之程序及期間等資訊,並提升原民會服務效能,特訂定旨揭申請作業計畫1份。
二、本案受理申請管道及期間如下:
(一)申請管道:
  1. 原住民族專長人士得向原民會申請。
  2. 原住民族耆老得向原民會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鄉(鎮、市,區)公所申請,受理申請之各該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鄉(鎮、市,區)公所應於7日內,將申請文件轉送原民會。
(二) 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及9月1日至9月30日,惟透過本府申請者,請於每年3月20日及9月20日前(以郵戳為憑)將申請文件提送本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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